By 爭取真實自治聯盟
Q1:甚麼是原住民族自治的內涵?
A1:依憲法增修條文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指,原住民族有自由決定其政治、經濟、土地、規範、社會及文化發展的權利。政院版自治法僅保障表象的文化權給原住民,而其他權利屬於縣鄉政府機關甚至中央部門來掌控。也就是說,政院版自治法保障目前原住民族權力被侵害的現狀,相較原基法不但降格,甚至限制了各項權利的爭取空間。
實質自治的內涵並沒有被政院版自治法所納入。
Q2:為甚麼說空間合一的行政院版本自治法不是實質的自治?
A2:行政院的立法原則是「對現況影響最小化」,那就是停留在原住民族權利被剝奪的現況中。其中「不變動現行各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故「空間合一原則」就是原住民空間在既有行政區域中被架空,連平等分享都算不上,而「權限分工原則」就是原住民族自治權限被中央到地方大小團體機關侵吞而非伙伴平等關係。事實上政院版自治法,根本就是要阻止原住民族實質的自治!而原民會是踩在被給定的圈套裡,雖掙扎求突破,結果卻愈陷愈深,最後只能以先上一壘的說法來給自己下台階。
政院版自治法就是自治區附屬在縣鄉轄區,且第9條規定籌辦需經鄉鎮代表會以及市議會同意,但第21條規定狩獵、林產、礦土及水資源仍需受現有法規之規範,原住民只有狹義文化權,而土地開發利用,仍由地方政府及利益集團所操控,與現狀無異。
Q3:政府說原住民族自治要先上一壘?但有甚麼影響是他們沒說的?
A3:先上一壘就是先走一步再說的意思,卻未妥善思考對未來造成的衝擊,究竟是向前還是向後走?政府說未來可以再修法,但為何就將法案擬定成一次到位、處處限制?且立院修法困難重重,有一種護航說法是說「先求有再求好(修法)」,這只是企圖誤導民眾的口號,如果先求的是傷害,怎會有求好的機會?制定法規,應該一開始就求好(較完善的法案)再求逐步落實。
即使上一壘也只會是殘壘,因為遊戲規則已限制向前推進,規定不得回到本壘。
Q4:為何政院版自治法不能解決原住民族當前的各種問題?
A4:以司馬庫斯櫸木案、莿桐部落美麗灣飯店事件、偏遠國小併廢案、原住民流浪教師、五原鄉失格、莫拉克災後重建、尖石鄉比麟及高台水庫興建、東部土地開發、核廢料存放等等事題為例,均涉及自然資源、土地、政治以及居住、教育等權利,政院版自治法均無法保障原住民族擁有前述權利的自決,甚至進一步限制了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法〉等法律所擁有的前述權利,即保障了侵害原住民權利現況的維持以及惡化。
政院版自治法無法解決原住民族權利被侵害的各項問題。
Q5:為何要爭取原基法的落實而非陷於自治法的搶通?
A5: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文化、教育、建設、社福醫療、土地利用與環境資源等權利,是特別法的位階,而政院版自治法原本應依原基法來訂定,卻從屬一般法令,在內容上自我設限,將土地劃出由目前的各級政府管控,不宜強行通過。
政院版自治法限縮原基法的作用,讓自治權縮水,且難以改正,反而應爭取落實原基法,投注資源推動自主型自治,修改現有相關法規與訂定原住民族相關子法。
Q6:一定要在這個會期通過自治法嗎?
A6:目前行政院原民會積極培訓宣傳班,以魚目混珠、包裹糖衣的方式宣傳政院版自治法,並未將諸項疑點與可能發生的問題告訴大眾,另以立法院難再有通過之契機來恐嚇,事實上國民黨始終在立法院佔有多數席次,未來仍有機會推動,不宜在缺乏原住民社會普遍了解與認同的情形下草率立法。
由於政院版爭議太大,不一定要在這個會期草率通過,免得像莫拉克重建條例引發更大爭議。
Q7:政院版自治法有自然資源權嗎?
A7:政院版自治事項中雖列有「自然資源管理」,然而欠缺管理規範制定權,縱然有部份特定資源核准權,也只是下位的執行機關,不具自然資源權,不算自治;而這樣的管理事項,政院版甚至還列有監控條款,隨時可以行政裁量加以廢止。整部政院版皆不尊重傳統習慣規範,根本不是民族自治。
政院版自治法沒有自然資源權。
Q8:政院版自治法有土地權嗎?
A8:土地權包括的範圍極廣,擁有、利用、管理權為基本大項,擁有權的部份,另需以土海法處理,但是自治法涉及權利主體,若不尊重傳統習慣規範,必然影響擁有。政院版自治法雖列有土地利用管理事項,但限制在前述自然資源管理範圍,對原住民族生存發展、社會文化延續極其重要的權屬制度、區域規劃,以及營建、發展等全方位的土地利用管理,顯然完全沒有,而就自然資源方面,已如前述,僅能執行,無實權,並受監控。原住民族自治就是要重新恢復歷來與土地、而今被剝奪的關係,政院版阻斷原住民族恢復與土地聯結之路,成為延續剝奪的工具。
政院版自治法沒有土地權,還可能影響土海法接續讓渡土地權。
Q9:建議立法院應如何審理?
A9: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實質規範原住民族自治權,涉及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而有違憲法「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之規定,復限制原住民族意願表達之程序及內容,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由於涉及違憲違法爭議,立法委員應要求退回重擬,以維護憲法及法律之尊嚴。
積極要求政府依據原基法規定,參酌各種自治法草案版本,擬定計劃、編列預算推動各項自治相關及預備工作,立即促成並協助各原住民族召開自治籌備大會,肯認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組織。要求落實原基法,確保其特別法法律位階,以免屬原基法之各項子法(包括真正的自治法),均被排擠與降格,而無法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Q10:爭議之下,總統的競選承諾,建議立法院如何解套?
A10:其實草率通過爭議極大的自治法,反而讓原住民及社會大眾覺得總統是沒有誠意,是玩假的。既然馬總統政見說試辦,而各版本自治法都有不足之處,何不將法案定位為「試辦條例」,讓願意接受該試辦方案的族群先行,卻不會因此而綁死了整體原住民族自治的未來性。
立法院應將所審原住民族自治法改為「試辦條例」,並不得排除其他自主性提出的自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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